日前,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調研發現,近年來,法院審理的涉遺囑繼承糾紛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。由于該類案件多涉及房產等大額財產,當事人之間矛盾尖銳,難以化解。其中,涉及夫妻相互繼承遺產的案例中,遺囑效力問題是爭議焦點。據此,密云法院通過幾起典型案件,闡明需要注意的法律要點。
要點一:同居關系中一方死亡,另一方不享有繼承權
一起案件中,李某與林某結婚十多年,婚后育有一子,雙方均有固定工作和收入。2018年,在購買第二套房屋時,李某和林某為了享受首套房屋貸款優惠事宜“假離婚”。離婚后,雙方仍居住生活在一起,共同撫養孩子,但未重新登記結婚。不料兩年后,李某意外去世,生前并未留下遺囑,關于李某的遺產繼承問題,各繼承人產生爭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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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經審理認為,夫妻相互遺產繼承權應以合法的夫妻關系為前提。夫妻間的繼承權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產生,只有在婚姻關系確立之日起至婚姻關系解除之日止,配偶一方死亡,另一方才享有繼承權。此外,我國現行法律是不承認事實婚姻的,只有辦理結婚登記才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夫妻。
該案中,雙方離婚行為合法有效,在法律上已經處于離婚狀態。雙方離婚后雖仍共同居住生活,因未登記結婚,只屬于同居關系,并不構成事實婚姻。同居關系一方死亡后,另一方不享有配偶的法定繼承權,且另一方有固定工作收入,亦不符合按照法律規定酌情繼承遺產的情形。
要點二:處于離婚冷靜期的夫妻享有繼承權,遺囑須按法定形式訂立
對于早已無感情、處于離婚冷靜期尚未離婚的夫妻,一方突然離世后,出現遺產糾紛,應如何處理?遺囑怎么訂立才有效?
法院介紹,在法律上,處于離婚冷靜期但尚未離婚的夫妻還具備夫妻關系,如果尚未立遺囑,一方離世后,另一方屬于法定繼承中的第一順位繼承人,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。
如果當事人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分配遺產,則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訂立,否則會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?!睹穹ǖ洹返?134條到第1139條,規定了自書遺囑、代書遺囑、打印遺囑、錄音錄像遺囑、口頭遺囑、公正遺囑6種遺囑形式的具體要求。
其中,《民法典》第1137條規定的“錄音錄像遺囑”,是在《繼承法》第17條第四款“錄音遺囑”的基礎上升級而來,是《民法典》順應時代發展趨勢的體現。當今社會,智能手機、平板電腦、甚至智能手表都自帶強大便捷的拍照功能,當事人利用上述設備可以更直觀、真實地錄制遺囑。
當事人在使用錄音錄像方式訂立遺囑時,為保證音像資料所呈現信息的完整性,應該使用一鏡到底的方式進行錄制,開始錄制后不要暫停、不要被來電干擾、不要將一份遺囑錄制成幾段,立遺囑人和見證人的上半身、全身影像尤其是臉部清晰圖像應在鏡頭中有體現。若錄制過程中出現干擾或故障,為避免影響錄音錄像遺囑的效力,最好重新從頭開始錄制。錄音錄像經過拼接、剪輯后,可能導致遺囑無效。
從錄制內容來看,立遺囑人應當心智健全,能正確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;遺囑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明確規定,比如遺囑應為特定弱勢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,遺囑內容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。同時遺囑內容的表述應清晰明確、不存歧義,不要出現含糊不清、自相矛盾或其所附的條件根本無法實現等情況。錄像中應表明見證人的姓名及遺囑的錄制時間,比如,立遺囑人可以說:“本錄像遺囑的錄制時間是xx年x月x日,由張三和李四見證,以上內容均是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?!?/p>
要點三:遺產繼承不得侵害生存配偶的合法財產權益
此外,配偶中一方立遺囑時,如果把屬于夫妻共有的財產贈與給父母、子女和朋友,該遺囑所涉及的夫妻共有財產應分出一半歸配偶所有,其余一半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,擅自處分的財產部分應認定無效。
在一起案例中,鄒某與羅某1于1970年結婚,婚后育有羅某2、羅某3?;橐鲫P系存續期間,鄒某與羅某1購置房屋一套,房屋登記在羅某1名下。2019年年底,鄒某因病去世。羅某2主張該房產已于1999年由父母贈與給自己,且由自己實際居住使用,應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,不應作為遺產繼承。經查,該房屋雖由羅某2居住,但是一直登記在羅某1的名下。所以關于該套房產的歸屬問題,各繼承人產生爭議,訴至法院。
法院介紹,在確定被繼承人的遺產范圍時,法院需要嚴格防止將夫妻共同財產都作為遺產繼承,不得侵害生存配偶的合法財產權益。被繼承人的財產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以及其個人財產。根據《民法典》規定,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夫妻共同財產,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,在配偶一方死亡時,應當先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和分割,分出一半為生存配偶所有,一半作為死者遺產進行繼承。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和分割后,配偶仍可繼續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相應份額。如果死者生前沒有立遺囑,其生存配偶與其他第一順序的繼承人,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、父母,按照法定繼承均分其遺產。
該案中,案涉房屋登記在羅某1名下,發生在羅某1和鄒某婚姻存續期間,因此,該房產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。該房屋的二分之一為鄒某的遺產,另外二分之一系羅某1的個人財產。鄒某去世后,因其生前未留有遺囑,所以,其遺產依照法定繼承,第一順序繼承人羅某1、羅某2、羅某3各繼承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額。
要點四:被繼承人配偶再婚的,有權處分所繼承的遺產
高某系趙某1、趙某2的母親,2017年8月,高某的丈夫趙某某因病去世。趙某某生前曾與高某共同購買房屋一套、租賃林地一塊,他去世后,各繼承人并未對其遺留的房屋、山林樹木進行分割。后高某與其他人登記結婚,引發趙某1和趙某2的不滿,不準高某入住房屋,也不準高某砍伐林地樹木,雙方對于房屋的所有權和林地的經營權歸屬產生爭議,訴至法院。
法院指出,被繼承人配偶再婚的,有權處分所繼承的遺產,這是對生存配偶分得遺產所有權的保障。夫妻一方死亡后,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繼承死者遺產后,就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,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占有、使用和處分該財產。實踐中,有的喪偶婦女再婚、離開原家庭,并將自己繼承的亡夫財產帶走時,會受到個別近親屬的阻撓,引發各種糾紛。對此,《民法典》第1157條作了明確規定:“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,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,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?!?/p>
新京報記者 薄其雨 通訊員 相穎 管澤亞
編輯 彭沖 校對 劉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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